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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縣府無視訴願決定反覆駁回台化許可展延,侵害營業權應負國賠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離職工程師僅保養他廠儀器硬體,未涉原雇主正當營業利益,不構成競業。
最高法院認為繼承人事後已承認處分,買受人受登記信賴保護,駁回借名人全部請求。
終止幹細胞保存契約,法院命業者返還幹細胞,但駁回返還臍帶血等原物與損害賠償請求。
老闆交付公司印章讓妹妹虛報團保套利,法院認構成過失幫助侵權,公司須負連帶賠償。
作者觀察經濟低迷時離婚減少、景氣回升後離婚暴增,指出離婚率可作為景氣指標。
作者以檢察官經驗提醒,當事人訴訟須先想清楚要公道還是錢,不能情理法全都要。
作者說明律師諮詢收費反映經驗與時間價值,當事人應衡量訴訟成本而非追求虛無公道。
作者認為律師職責是在規則內為客戶找出生路,而非充當陪罵對方的道德正義使者。
作者提醒當事人提告前應衡量成本與和解價值,不要以全部身家去賭對方的九牛一毛。
作者回顧求學時好辯的經驗,說明真正的說服不是壓制對方,而是靠節奏引導對方認同。
以應召女郎在旅館遭燒死案,說明業者責任應依經營模式判斷是否可合理預見進入場所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