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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實務漸採破綻主義,以已付出很多為由堅持不離婚,是陷入沉沒成本的錯誤判斷。
作者反對以配偶權不存在否定損害賠償,認為通姦除罪後民事責任應補位,不應一併掏空。
說明刑事案件調解時律師須有特別代理權,且調解筆錄載明同意緩刑對量刑並無法律拘束力。
作者以嘉南羊乳事件為例,指出企業發布警告或提告聲明多無效果,道歉不辯解才是較佳做法。
作者以嘉南羊乳等公關失敗案例,說明提告聲明多成災難,主張不發聲明往往才是最佳策略。
作者以盲腸笑話說明,諮詢時只提供片段二手資訊無助判斷,應帶完整事實與證據前來。
作者整理調解中常見的無效溝通模式,指出當事人應直接提出具體價碼,調解才能推進。
被害人向未成年車手求償遭敗訴,法院認該次面交未生損失,且無證據證明其參與先前詐騙。
作者分享調解時當事人以AI估算賠償區間的經驗,指出AI無法掌握案件細節,反顯律師價值。
作者說明即使勝訴可期仍宜調解,因判決未必能取償、訴訟耗時,且道歉只能在調解中取得。
說明職場霸凌案件因權力不對等與蒐證困難而不易勝訴,書記官勝訴案是罕見且重要的訊號。
作者提醒應遠離踩著他人證明自我價值的人,因其在合夥、婚姻或投資中常將風險轉嫁於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