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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將照護工作外包,仍不能把病人的安全責任外包;已知護佐曾忽視呼吸器警報,醫院未重新查核能力,病人因管線脫落死亡,法院認定醫院負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責任。
醫師掛名診所負責人兼股東,離職後發現午診薪資漏算;法院判公司應補發466,550元及利息。
法院認定醫師未安排骨密度檢查無過失,但術後過早反覆牽張的復健師有過失。
說明醫療常規非判斷過失唯一標準,應以漢德公式衡量預防成本、損害機率與嚴重程度。
說明醫療鑑定可能模糊矛盾,符合常規不等於無過失,法院仍應獨立審查注意義務。
說明臨床指引只是證據而非唯一標準,遵守指引未必免責,偏離指引也未必有過失。
法院認為內部掛牌約定不影響醫師具名承租,醫師須與保證人連帶負擔欠租及修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