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 >醫療案例
藥局租牌詐領健保遭罰,法院認切結書賠償及於罰鍰,但藥師與有過失應各負擔一半。
醫師讓助理調劑卻借藥師名義申報健保,因三人分工構成加重詐欺,助理亦難以免責。
藥局未由藥師親自交付藥品違反特約,法院依比例原則認不得全額核刪,僅扣三分之一。
掛名負責藥師遭解雇,法院依人格、經濟及組織從屬性認屬勞工,解雇違法僱傭關係存續。
藥劑科主任佯以醫院名義向藥商私購藥品,法院認其無採購權限,論以詐欺取財而非貪污。
牙醫聯盟僱用無資格者看診並冒名申報健保,行政訴訟勝訴後變本加厲而涉加重詐欺。
作者指出醫療糾紛常為情緒與對錯而戰,付出多年時間與費用,往往兩敗俱傷。
無照者執行抽脂豐胸麻醉致死,法院認無照者實質執行醫療,有照醫師明知仍放任。
以日本判決說明醫師過勞駕車死亡,醫院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仍應負賠償責任。
童綜合醫院案中車禍與醫療過失損害可分,最高法院認醫師毋庸就車禍傷害部分負責。
日本札幌地院認定醫師已盡告知與說服義務,患者知情仍拒絕檢查,醫師不負責任。
說明告知義務、醫療常規與合理裁量的差異,醫療過失須違反常規且逾越合理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