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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導管手術併發症致死案,法院認醫師符合當時醫療常規未逾越合理裁量,判決無罪。
說明家屬干擾時醫師應守住病患利益,病患拒絕時盡告知義務後決定權即歸病人。
說明海外醫美最大風險在於出事後跨境求償困難,術後併發症仍須由臺灣醫師收尾。
作者分享協助被告醫師準備開庭經驗,強調應簡明比喻陳述,使法官檢察官能夠理解。
醫美診所以體驗價與贈品促銷,遭衛生局認定以不正當方式宣傳醫療業務而裁罰。
說明美容工作室施打脈衝光或用藥可能構成醫療行為,張貼客戶心得也屬違法廣告。
以愛滋告知及Tarasoff案說明醫師保密與通報義務衝突時,任何選擇都有被訴風險。
作者以檢察官及律師經驗說明,律師的角色是把當事人的專業與委屈翻譯給法官聽懂。
作者分析高雄拒診事件,說明非危急病人在醫師有合理理由時,醫師得予以拒診。
廟公給信徒苦藤粉致肝衰竭死亡,因非醫療行為、非列管藥品且因果不明而判決無罪。
家屬指醫師停用抗凝血劑致病人死亡,因停藥符合準則且未解剖而因果不明,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