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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獨資診所與登記負責人同一,掛名醫師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廠商,仍須付款。
法院肯認健保署依訪查推估追扣金額,判登記負責醫師返還,實際經營者則非返還對象。
法院認為掛名醫師授權他人經營屬內部關係,代理簽訂頂讓契約的效果及於醫師,須返還。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執業專技人員應以自行執業者投保,不得改以眷屬身分依附配偶。
法院認為負責醫師未盡督導義務亦促成停約,不得向實際經營者求償損害,僅得請求報酬。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單純出資人僅受經濟上損害,非停約處分直接侵害之權利,不得起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健保署以立意抽樣鎖定醫令回推虛報金額欠缺依據,不得據以扣款。
法院承認執行長具代理權外觀,但發票買受人為他公司,難認醫師為買方,駁回請求。
法院認為獨資診所登記負責人為對外權利義務主體,收取掛牌費的醫師仍須清償藥品貨款。
法院認為健保專業審查不當然受尊重,經到庭專家檢視,部分核刪應補付,其餘維持核刪。
法院認為刑事不起訴不拘束行政法院,仍可依自行調查的證據認定虛報,維持健保署處分。
說明醫預法施行後醫療調解成立率小幅上升、案件量明顯增加,但尚難認定為新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