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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臺灣醫療調解偏重談錢結案,應借鏡溝通解決機制,重視真相揭露、道歉與檢討。
實證研究顯示醫療刑案多數無罪且無人實際入監,真正沉重的是平均4.77年的訴訟等待。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公文書僅推定形式真正,訪查紀錄內容仍須綜合證據判斷,廢棄發回。
最高行政法院認健保署追扣點數屬行政契約爭議,不得撤銷訴訟,命改善部分才是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認原審引用不可閱卷資料未予辯論構成突襲裁判,且刑事判決僅涉一家而發回。
全口重建求償案,法院認為侵權請求已罹於時效,鑑定亦未認定過失,不當得利一併駁回。
牙醫以修磨牙齒治療顳顎障礙雖不合時宜,法院認為過失與因果關係均未獲證明,判無罪。
法院認為單純測血糖非醫療業務,但未經同意以採血筆刺女童手指取血,仍成立傷害罪。
法院認為牙醫告知癌前病變風險不足,但與口腔癌結果欠缺因果關係,兩名牙醫均無罪。
植體拔除後僅11天即重新植牙致植體掉入上顎竇,法院認定牙醫過失並提高慰撫金至50萬元。
法院認定牙醫植牙裝置不當且未積極處理感染及轉診,與蜂窩性組織炎有因果關係應賠償。
醫師對氣喘病人開立禁忌藥致重傷,二審加重刑期,但死亡因果關係無法確認未論過失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