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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牙後長期僅以修磨調整咬合未見改善,法院認定構成醫療契約不完全給付,判命賠償。
法院認為植牙診所借名醫名號宣傳至多屬誇大,不足證明詐術及詐欺故意,被告均判無罪。
法院認為上顎竇炎及口鼻相通屬手術可能併發症,醫師處置符合常規且已盡說明義務。
法院逐顆牙齒判斷植牙處置,認定其中三顆違反醫療常規,強調植牙失敗不當然等於過失。
無我國牙醫師資格者借牌開診所植牙致傷,法院判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過失傷害等罪。
植牙後下唇麻木,法院認為影像不足證明植體過深壓迫神經,仍有合理懷疑判牙醫無罪。
恆牙逾期未萌發,牙醫未進一步檢查、告知及轉診,法院認定延誤與傷害有因果關係應賠償。
兩次鑑定對是否須抽神經見解不同,法院認為屬醫師合理專業裁量範圍,駁回病人上訴。
牙醫延誤處理根尖病灶雖違反醫療常規,但無法證明與拔牙結果有因果關係,維持無罪。
法院認為骨板斷裂主因為骨折長期不癒合,產品無瑕疵且醫師處置符合常規,駁回求償。
法院認為拔除腦室引流管隔天腦出血,不能僅憑時間先後推定因果關係,拔管符合常規。
二審認定體內異物為導管內凝固的骨水泥,遺留過程逾越合理醫療裁量,醫師仍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