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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健檢將胸部X光異常誤判為正常屬醫療過失,致存活機率降低,醫院應連帶賠償。
最高法院維持醫師過失致死判決,認為病情惡化出現警訊仍未重新評估或轉診即屬過失。
說明自費醫療金額高使病人期待療效,若未充分告知效果與風險,容易衍生醫療糾紛。
說明醫療刑事案件起訴率極低,但一旦起訴,醫師有罪比例逐漸升高,風險不容輕忽。
法院認為護理之家既決定使用約束帶,即負確實固定之義務,不能以住民自行解開卸責。
照服員搬運致住民撞傷成立過失傷害,但死亡因果關係無法證明,過失致死不成立。
護理之家人力配置及風險評估符合規範,法院認為不能以跌倒結果倒推過失,判無罪。
養護中心未取得約束同意且無床欄高度規定,骨折原因亦不明,法院判護理長無罪。
居間契約未約定永久抽成,介紹人無法證明促成第二份聘約,法院駁回其報酬請求。
法院認為醫師雖不適用勞基法,解僱仍須有重大事由及最後手段性,判醫院給付薪資。
公司與負責人個人為不同主體,公司名義終止不及於個人契約,且損失欠缺因果關係。
醫師出租執照遭冒名詐領健保,行政法院認其至少有可歸責過失,判決醫師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