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 >醫療案例
眼科醫師被訴違反競業禁止,法院認聯立契約已終止,且全市限制又無補償,條款無效。
診所與醫師解約爭議,法院認醫師受指揮監督屬僱傭契約,懲戒解僱無效但約定終止合法。
受僱醫師入股後離職開業,法院認舊僱傭契約未終止,且區域合理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
洗腎診所依競業禁止條款求償百萬違約金,法院認範圍過大且無補償,條款自始無效。
牙齒美白館由客人自行操作6%凝膠,法院認屬美容而非醫療行為,不構成密醫判無罪。
說明診所醫師竄改藥師調劑紀錄規避合理調劑量上限,構成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與詐欺罪。
醫師僅在診所外開會後入內協助急救,高等法院認無保證人地位,改判過失致死無罪。
藥師以未到班藥師名義申報藥事服務費,法院認構成間接故意,十倍罰鍰未違比例原則。
家屬控醫師未告知風險而求償,法院認自費僅千餘元且同意書已載明風險,判家屬敗訴。
安養中心老人跌倒未送醫致死,法院判主任與照服員均成立業務過失致死,作者認對照服員過苛。
業者官網影片宣稱鼈能補腎遭罰,訴願撤銷後衛生局改依醫療效能規定重罰,法院維持處分。
靈修團體助手傳遞無照者所開藥方並統計訂量,法院依幫助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