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 >公司法律議題
法院認為董事長對外有代表權,未經董事會決議屬內部瑕疵,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院認定財政部支持台新取得彰銀經營權的承諾構成有效契約,不能事後改稱政策宣示。
法院認為公司法已刪除贖回財源限制,虧損或疫情非不可抗力,公司不得拒絕贖回特別股。
法院以契約實際簽回時判斷生效,當時章程已修正且經過半股東同意,股權買賣有效。
最高法院認為閉鎖性公司章程得規定指定股東承購亡故股東股份,無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法院認為未通知債權人減資僅不得對抗債權人,揭穿公司面紗須證明濫用法人格,請求不成立。
法院認為利用他人名義持股須證明資金、控制及損益歸屬三要件,不能僅因控制關係合併計算。
法院認為關係企業間資金短期流轉僅屬線索,主張虛偽增資者須負舉證責任,未證明即不成立。
法院認為僅比較兩年前單價不足證明交易顯不合理,仍須證明當時條件顯失公平及具體損害。
法院認為董事重疊或地址相同不足證明實質控制,關係企業仍須具體證明控制事實。
法院認為同一家族設立並持股不足以認定從屬公司,且扣除爭議股份後出席仍達法定門檻。
法院認為持股34%未過半,又未證明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業務,不能認定為控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