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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第167條第3項僅適用持股過半的從屬公司,董事過半相同之推定控制不得類推適用。
最高法院認為新舊公司若具實體同一性,判斷安置義務應一併檢視新公司職缺,廢棄發回。
法院認為非常規交易罪不以各共同正犯實際分得所得為必要,未分得者仍可能適用加重規定。
最高法院認為揭穿公司面紗屬極端例外,百分之百持股仍不足,須證明法人格被當作不法工具。
最高法院認為第179條的控制從屬關係限於持股過半的形式控制,實質控制不當然適用。
最高法院認為控制公司利用控制力為不利益經營,其對破產從屬公司的債權應劣後受償。
說明愛馬仕家族以H51控股集中股份並限制轉讓,擋下LVMH攻勢,與閉鎖性公司概念相近。
法院認為共通董事各自代表雙方交易仍適用第223條,屬無權代表,終止協議不生效力。
最高法院認為董事會未於7日前通知,若全體董監均出席且未異議,召集瑕疵可能被治癒。
最高法院認為召集股東臨時會的董事會若因代理出席違法而無效,後續股東會決議亦受影響。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審究章程治癒規定及臨時動議限制即認決議不成立,有所不當而發回。
最高法院認為應由公司證明董事會確有召開,未開會則決議不存在,未達門檻則決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