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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董事與公司間借貸依第223條應由監察人代表,原審認定前後矛盾且未查明。
最高法院認為違反第223條簽發的本票轉讓第三人後,公司須證明後手惡意才能拒負票據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同一人擔任兩公司董事長時,可直接由監察人代表簽約,無須董事會另行授權。
最高法院認為董事與公司交易的代表權不得再授權其他董事,應類推無權代理,事後承認可生效。
最高法院認為未通知監察人的董事會決議無效,但後續股東會僅屬得撤銷瑕疵,且無須撤銷。
最高法院認為降低門檻選董事長限於流會後15日內續開,逾期未達三分之二出席即屬無效。
法院認為三分鐘董事會確有開會而決議存在,但召集人非合法董事長,決議仍屬無效。
最高法院認為通知漏載重大交易內容仍須審查瑕疵是否重大,更審認定不影響結果駁回撤銷。
最高法院認為董事會違法剔除候選人屬召集程序違法,應依第189條撤銷,非當然決議無效。
法院認為不當拒絕股東出席屬重大違法,不因持股少而免撤銷,惟重新合法決議可治癒瑕疵。
最高法院認為依無效董事會決議召集的股東會屬召集程序違法,應於30日內訴請撤銷。
最高法院認為會計師委任或財報揭露等前置程序瑕疵,不等於承認財報的股東會決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