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 >公司法律議題
最高法院認為未實際開會、僅虛構議事錄的決議自始不成立,不受一個月撤銷期間限制。
最高法院認為法定出席門檻為決議成立要件,出席股數未達三分之二時,決議自始不成立。
最高法院認為減資致多數小股東喪失表決權,公司須證明經營必要並符合比例原則,廢棄發回。
法院認為少數股東已提出具體疑點,公司提供部分財報不影響檢查必要,選派會計師查帳。
最高法院認為股東會不得預先排除確定判決效力,惟更審認為拒絕受領勞務未違公序良俗。
審計委員會為合議制,僅剩一名獨董臨時開會表決,董事會亦未達三分之二,法院判決議無效。
假交易美化財報因欠缺發行人身分或未達重大性,不成立證交法罪,仍論商業會計法及背信罪。
泰山出售全家股份案,董事長未向董事會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法院認定董事會決議無效。
董事長辯稱只懂技術不懂會計,法院依其簽約、核傳票及領取高額利益,不採不知情抗辯。
最高法院認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應於表決前充分揭露競業內容,僅列公司名稱未必足夠而發回。
法院認定公司以虛偽循環交易虛增營收逾13.7億元美化財報,另以人頭帳戶拉抬股價獲利。
董事雖迴避表決,若掌握重要交易資訊卻未揭露予董事會,仍可能違反揭露及監督義務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