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 >公司法律議題
公司未先以公積彌補虧損即減資至剩4股、排除小股東,法院認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而無效。
最高法院認董事長故意違反董事會決議致公司受損,情節高度違反誠信時,可能另成立背俗侵權。
多數股東刻意排除少數股東,變更組織並增資稀釋其持股,法院認屬權利濫用而決議無效。
最高法院認董事為履行監督義務,得查閱公司帳簿及憑證,公司須證明正當理由始得拒絕。
最高法院認獨董依公司法第220條召集股東會,必要性應依召集時客觀公司利益判斷而發回。
董事長擅賣公司房地,直接受損者為公司,股東持股價值減損屬間接損害,不得直接求償。
最高法院認董事守法義務不因前任慣例或股東知情而免除,內帳逃漏稅責任部分廢棄發回。
最高法院認董事長對法遵負監督責任,但違反義務及與裁罰之因果關係仍須依完整證據查明。
母公司將股份移轉予百分之百子公司以規避仲裁判斷,最高法院否認法人格隔離,不予保護。
有限公司股東贈與出資額予配偶,未依章程取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法院認贈與及讓與無效。
女子同意擔任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兼人頭董事,法院認其股東身分成立,單方辭任董事亦不生效力。
同一人控制兩家公司在限制性招標製造競爭假象,法院論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