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 >公司法律議題
最高法院認為股東間轉讓出資額無須其他股東同意,最高行政法院就變更登記則採相反見解。
法院認為子公司受損時母公司僅受間接損害,不得逕行求償,雙重代位訴訟亦未獲承認。
實際控制人混用人頭股東與公司帳戶,法院以法人格否認及權利濫用駁回公司返還股票請求。
公司履約失敗後解散,法院認為不足證明濫用法人格,控制股東無須依揭穿面紗原則負責。
原班人馬另設新公司承接業務後解散舊公司以脫免債務,法院依揭穿公司面紗判新公司負責。
最高法院認為董事開票給自己雖屬無權代表,善意後手仍受保護,更審則認定後手惡意。
法院認為章程允許對外保證,代表權濫用亦不得類推民法第107條,公司仍應依本票負責。
最高法院認為公司負責人連帶賠償責任屬侵權責任,適用2年時效,改判總經理免賠。
借名登記股份,公司原則上只認股東名簿,借名人不能自行投票,須另訴請返還股份。
選派檢查人裁定確定後公司仍拒交帳冊,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對公司及負責人裁罰。
上市公司財報隱匿重大關係人交易並逃漏稅,法院認定董事長等人成立不實申報公告罪。
未登記的實際負責人掌控公司並開立不實發票,法院認其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