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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聯財報未揭露關係人交易雖屬不實,法院認與投資人損失欠缺因果關係,駁回全部求償。
合邦財報造假案二審判賠,最高法院認股價下跌另有多重因素,損害應查明而發回重算。
股東已書面請求實質執行職務的監察人,最高法院認事後確認委任不存在不影響代位訴訟權。
最高法院認為公司下市下櫃或停止公開發行,不影響投保機構裁判解任董監事訴訟。
最高法院認為董事會程序瑕疵須達情節重大才無效,董事消極不作為應另行追責。
最高法院說明董事決策本於善意、資訊充分且無利益衝突,即受商業判斷法則保護。
最高法院認為解任董事議案須載明對象姓名與事由,未區分改派代表人即得撤銷。
最高法院肯認董事基於職務享有資訊請求權,但須權衡關聯性、合理性與正當性。
說明有限公司無股東會組織,股東得以書面分別表示同意,達法定門檻即屬有效。
股東指控議事錄不實及虛開發票,法院以董監事欠缺故意、交易有契約與折讓軌跡認不成罪。
負責人辯稱只是人頭,法院依會計師等證詞認其為實際負責人,虛報進項逃稅應數罪併罰。
說明太子集團以8家新加坡空殼公司購買臺灣豪宅,後遭美國制裁,凸顯臺灣遭利用洗錢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