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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險外來事故不以外傷為限,但家屬未能證明跑步測驗與敗血性休克死亡之因果關係而敗訴。
法院認住院必要性原則上尊重主治醫師判斷,不能僅截取護理紀錄否定,判保險公司補付。
最高法院認員工改依民法求償,未必表示雇主意外責任險事故未發生,應審究與補償範圍是否重疊。
最高法院認保單明定可立即判定者不必等6個月,癌末已達約定失能程度,保險公司仍應給付。
最高法院認以人身保險契約為借名標的,破壞危險估計與對價平衡,違反公共秩序而無效。
勞保失能等級與民法勞動能力減損標準不同,法院依AMA Guide鑑定認員工仍有5%減損。
強制險失能依給付標準表判斷,胸廓明顯變形雖勞動能力減損0%,仍符合第12級失能應給付。
法院認相驗屍體證明書非行政處分,死亡方式改為不詳亦不動搖原保險判決基礎,駁回再審。
最高法院認告知義務之關聯性不限醫學因果關係,應考量據實告知是否影響承保決定而發回。
最高法院認告知義務關聯性不限直接醫學因果關係,保戶隱瞞病史,保險公司解約有理由確定。
被保險人實際職業風險高於投保所填且未通知變更,法院認保險公司依約折算給付合法。
白內障仍可手術改善,法院認定視力未達保單所稱永久失能標準,判被保險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