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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責任保險請求權時效自受第三人請求時起算,不待賠償判決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要保人辦理保單借款屬處分保單價值準備金,無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最高法院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屬要保人之財產權利,未解約前仍得供法院扣押。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向已死亡要保人催告不生效力,保單仍屬有效,時效亦因請求中斷。
最高法院認為保價金仍足墊繳期間所為催告屬期前催告而無效,保單不因此停效。
法院認為強制險保險給付於具領前不得讓與,資產管理公司受讓無效,不得據以執行。
法院認為停效期間危險變更時保險人得要求體檢審查,被保險人肝指數超標得拒絕復效。
最高法院認為誠實保證保險於保期內發現即成立責任,延遲出險通知不得免除全部理賠。
最高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協商期間一再允賠致被保險人未起訴,再主張時效抗辯違反誠信。
最高法院認為保費催告對象僅限要保人,無須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單停效合法。
最高法院認時效抗辯違反誠信,但被害人未對加害人提告確定責任,不得直請責任險。
法院認為金主出資代償保單借款換取增列受益人,屬合法對等契約,未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