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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意外與不作為犯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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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關於工地意外與不作為犯的無罪判決

當工安事故發生,工地負責人真的必須為所有的悲劇買單嗎?

背景發生在南投山區的一處災修工程

案發當天突然下起雷陣雨,導致工地聯外道路泥濘不堪。一名預拌混凝土車司機在距離工地約一百公尺處的斜坡準備倒車迴轉時,不幸連人帶車滑落二十公尺深的山谷,送醫不治

工地負責人被起訴過失致死

身為負責人,明知山路狹窄濕滑,卻沒有去清理路面、沒有設置護欄,也沒有依預算安排小搬運接駁,甚至放任這輛嚴重超載的預拌車上山

檢察官認為消極的不作為,就是害死司機的元兇

然而法院認為問題出在不作為犯的「結果可避免性」

要因為「沒有做什麼」而被判刑,前提是檢察官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如果負責人當時「做了」防範措施,這個死亡結果就「必然或幾近確定」不會發生

如果做與不做,悲劇都可能發生,就不能強加刑事責任

我們把視角拉回這起案件的客觀現實

首先,意外發生的地點在工地外一百公尺的轉彎處,司機當時甚至還沒通知工地人員他已經抵達

但最致命的其實是車輛本身

這輛預拌車核定載重才8.7公噸,實際卻載了高達16.8公噸的混凝土

嚴重超載將近兩倍,加上天候驟變導致的濕滑,才是讓車輛在斜坡失去抓地力而翻落的真正主因

在這種極端超載的狀態下,就算工地負責人真的去清了路面泥巴,難道重車就不會滑落嗎?

檢察官無法證明這一點。至於是否採取「小搬運」卸料,這牽涉到營造廠與混凝土公司雙方的契約協商與預算執行,並不是工地負責人單方面說了算的,自然也不能無限上綱成他的刑事保證人義務

當意外的發生牽涉到死者自身嚴重的違規行為,且已經超出負責人能合理預見與防範的範圍時,就不該用「你當時如果多做點什麼就好」的後見之明,硬把過失致死的大帽子扣在第一線人員的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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