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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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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配偶權不存在,不能請求損害賠償是很問題的

倒不是要講甚麼婚姻多神聖的鬼話

而是很單純的一件事

既然選擇進入婚姻的法律關係,就應該接受這個法律關係的規則

不能一邊享受婚姻制度帶來的法律效果或社會地位

另一邊在出事的時候說我不想被這些規則約束

那不是自由

只是在挑對自己有利的部分來玩

況且當年宣告通姦罪刑事責任違憲時

其中一個被提到的替代手段

正是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

刑罰退場的前提之一,是讓民事責任補位

如果今天連民事救濟都被掏空

那就是制度先把刑事責任拿走

再把民事責任一起拆掉

最後只剩一句說這是私人感情

結案

但婚姻從來就不只是私人感情

而是一個被法律制度化的選擇

你可以選擇不結婚

但一旦走進來

就不能要求規則只在你高興的時候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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