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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民事關係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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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民事關係風險

本案源於X死亡後留下之土地遺產。A等共6位繼承人,將土地借名登記在B與C公司名下。隨後B與C公司將土地分別出售並移轉登記給D與E公司

A等主張買受人為惡意,屬於無權處分且侵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13條及第184條等規定,請求撤銷買賣及物權行為、塗銷登記以回復原狀,並求償房屋遭拆毀之損失

最高法院駁回A所有主張

法院認定全體繼承人曾委由家族成員主導過戶及貸款,且事後均分貸款利益,顯已事後承認

B、C公司依據有主導權之家族成員指示出售土地,屬於有權處分,移轉登記並非無效

再來土地所有權複雜且歷經多次移轉,D與E公司係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公示力而支付價金買受

縱使A等曾發存證信函主張權利,亦無法證明買受人於交易時確知借名登記之內部關係,應受土地登記信賴原則之交易安全保護,亦不構成詐害債權

最後B與C公司因認定家族成員獲其餘繼承人授權而處分土地,並無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A等之情事

A等主張其房屋遭D拆毀,惟現場照片與客觀證據均無法證明係遭D所毀,因舉證不足而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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