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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供應鏈上的離職工程師,轉職至其他設備商違反離職後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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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供應鏈上的離職工程師,轉職至其他設備商違反離職後競業禁止?

A原受僱於B公司,在職期間擔任技術服務部門組長,負責B出售予台積電之NFA-1007系列氣態分子汙染物監控設備的小組排程、巡檢與維修

離職前,B與A約定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在系爭地區從事相同性質之工作,並給予半薪特別補償

A離職後先後轉職的2家公司,都持續進入台積電進行機台內附屬儀器的保養

B怒控A明目張膽競業,並索賠違約金

主張A已經自認離職後是去台積電進行設備的維修

B強調該監控設備是公司的核心獲利來源,A掌握了關鍵技術,轉職到其他設備商等同讓公司的應受保護利益受損

最高法院說程序上不爭執事項的文字修正非撤銷自認

法院將不爭執事項由「進行系爭設備維修」修正為「進行系爭設備內之GC/MS、熱脫附儀之維修」

僅是對A轉職前後的工作內容進行更明確、具體的客觀敘述

這非自認後又撤銷自認,更從未自認其工作屬於競業行為
又B設備的核心利益在於其自行研發的HMI儀控軟體自動化檢核技術、PLC及閥箱混氣設定

然而,A轉職至其他設備商後,負責的僅是該原廠所設置之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與熱脫附儀的硬體保養,不涉及B的HMI儀控軟體權限,更不知道變更後的後台密碼

台積電工程師本就具備自行操作該軟體的能力,B服務合約終止與A轉職毫無因果關係

勞工離職後所從事之工作,若未涉及與雇主正當營業利益,即便在同一個廠區、同一個機台周邊作業,也不能任意套用競業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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