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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股未收款被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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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股票給自己的公司,還沒收到錢,為什麼稅局說是贈與,還要罰錢?

老闆把價值 3 千萬的未上市股票賣給了自己和兒子開的投資公司

因為是自己的公司,不用急著付錢

但這筆長達 6 年沒付錢的買賣,被稅局盯上了,直接認定這不是買賣,而是「假買賣真贈與」,連補帶罰千萬

老闆急了

說這真的是買賣,只是錢還沒付而已,在民法上買賣契約還是成立的啊!

就算不是買賣,把股票轉給自己公司,是為了規避未來股利的綜所稅,要罰也是罰所得稅,怎麼會是罰贈與稅?

法官說

民法上沒付錢不代表買賣無效,但在稅法眼裡,你把價值千萬的股票轉給一間你完全控制、資本額才 300 萬的公司,而且 6 年都不催款

這不具實質經濟目的行為,在稅法上就是濫用形式,稅局認定這是贈與非常合理。

老闆說他是為了避所得稅,但轉讓股票那年,公司根本沒打算發股利,怎麼會預見到要避所得稅?反而是規避贈與稅的意圖更明顯

在調查三年後,眼看所得稅核課期間都快過了,才突然改口說我是要避所得稅,法院當然不買單

因為一開始想避的是贈與稅,事後想用避所得稅來混淆視聽,不誠實申報、企圖逃漏贈與稅的行為,當然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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