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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打綠商標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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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打綠在與前經紀人林暐哲分道揚鑣後,試圖透過法院討回伴隨他們多年的團名商標,法院卻點出了創作者在法律面前最殘酷的現實

團名是團員們一起發想的,等同於他們的姓名權與人格權,既然雙方已經終止經紀合約,把名字拿回來不是天經地義嗎?

他們認為當初經紀公司去註冊商標,只是一種為了方便處理演藝事務的借名登記或信託關係,實質權利人應該還是樂團六人

然而,法官說臺灣商標法採取的是註冊主義

誰先合法申請註冊並取得核准,誰就是權利人,而不是看這個名字最初是誰想出來、或誰先使用的

法官仔細檢視了雙方早年簽署的經紀合約,發現裡面洋洋灑灑寫了各種演藝安排與分潤機制,但未提到商標註冊或權利信託

從法律文件來看,經紀公司是在經營樂團稍有起色後,為了保障自身的商業投資,自行出資並委請律師合法取得商標

樂團成員當年甚至親筆簽署過商標註冊同意書,且該商標已經是不可爭議的註冊商標

在無白紙黑字的信託約定下,法院無法認定經紀公司只是幫忙代管商標

既然商標是經紀公司依法出資取得,法院認定前經紀公司合法擁有蘇打綠的商標權

後來林暐哲放棄商標後,蘇打綠才重新註冊取得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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