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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做出來的東西當然是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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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花錢請你來上班,你做出來的東西當然是公司的!

錯了

公司的員工,在職期間幫公司設計了商標圖樣與名片

公司理直氣壯地認為我的員工,這商標的著作權當然歸公司所有啊,這還用問嗎?

但法院問的是真實職務內容是什麼?

攤開工作內容一看,這位員工的職務是業務員,他的收入是靠推銷產品賺取佣金,工作範圍裡根本就不包含設計圖樣

也就是說,幫公司設計商標,根本不是他份內的工作

這叫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既然畫圖不是老闆付薪水請你做的「本職工作」

這個商標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完完全全歸屬於這位員工,老闆一點的權利都分不到

很多老闆喜歡叫業務兼美編、叫行政兼設計,以為可以省下昂貴的外包費,還能理所當然地把設計成果整碗端走

但在法律面前一碼歸一碼

如果沒有另外花錢、並簽署一份白紙黑字的著作權讓與契約,這份設計在法律上就永遠是員工的

老闆如果擅自拿去註冊、大量印製使用

那麼恭喜,直接構成了對自家員工的著作權侵害,等著在法庭上被敲一筆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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