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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勞資爭議要告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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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勞資爭議要告誰?

這是一件勞資爭議案件,診所員工因為突然被解雇且沒拿到薪水,氣得對「診所負責人(即掛名醫師)」提告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及追討欠薪,卻被駁回?

幾位被上訴人原本在「少同慈濟診所」上班,診所卻在某天突然貼出公告說要「內部整修暫停營業」,接著不僅拖欠薪水,甚至直接發函資遣員工

員工們不甘權益受損,便依法把診所登記的負責醫師當成老闆,一狀告上法院

法官說員工從頭到尾都告錯人了!

依照台灣的醫療法規,診所確實必須登記一位負責醫師,但這並不代表這位醫師就是真正拿錢出來開診所的真老闆

這家診所背後的實際金主與經營者,其實是少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期間,這家公司還曾試圖跟另一家「少同生活事業公司」簽約合夥經營

依照依照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是不能擔任合夥事業的合夥人的

因此這兩家公司簽署的診所合夥契約在法律上直接無效,診所的實際產權與經營權,依舊屬於原本出資的少同管理顧問公司獨資所有

醫師雖然在名義上是診所的登記負責人,但他實際上只是背後金主公司為了符合醫療法規而聘用來的醫師。他自己根本沒有出資,自然也不是與員工們成立勞動契約的真正雇主

法院最終認定,員工們遇到惡意欠薪與解雇的處境雖然在情理上值得同情,但在法律實體程序上,他們應該去告背後真正出資經營的公司,而不是向這位單純被聘來掛名的醫師討薪水

因為「告錯對象」,高等法院廢棄了一審的勝訴判決

發生勞資糾紛時,務必先查明發薪水、管人事的主體究竟是誰,否則找錯冤大頭,終究只能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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