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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0 萬元分3期收取所得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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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知名的餐飲業者,涉及金額高達 9600 萬元所得稅爭議

A姊將餐飲事業 100% 的股權及資產轉讓給買家,價金分三期收取

爭議在於這筆天價交易到底該課多少所得稅?

國稅局認為,既然A無法完整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就依推計課稅,按收款金額的 20% 核定為財產交易所得

A不服,主張她為了這間店投入了巨大的裝潢、設備、技術及商標成本,加總起來甚至超過售價,理應是虧損而非獲利

法院強調,所得是收入減去成本,其中成本費用是對納稅人有利的事實,依法應由納稅人負舉證責任

A雖提出許多設備盤點表,但缺乏發票憑證,或是部分資產屬於公司而非個人,因此被法院認定無法列為扣除額

這筆交易是分期收款,A主張成本都發生在第一年,所以第一年應該大虧。但我國稅制採收付實現制,成本應按各年度收取的價款比例進行分攤

不能在還沒拿到全額款項前,就把所有的成本一次抵完 

最令人驚訝的轉折是,法院精算後發現,如果真的核實認定A能證明的成本,算下來的應納稅所得,竟然比國稅局用20% 推估出來的還要高!

換句話說,國稅局的推估對A反而比較划算

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法院只能維持對上訴人較有利的 20% 核定。

判決告訴我們帳務透明是法律防線的基礎

在進行大型資產或股權交易時,平時保存的憑證不僅是會計紀錄,更是關鍵時刻的保命符

您是否也曾檢視過公司在進行資產移轉時,相關的「原始取得憑證」是否齊全?法律不保護在證據上「睡著」的人,即便是真實的支出,沒發票在法官眼裡往往就等於沒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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