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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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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配偶權不存在,不能請求損害賠償是很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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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不是要講甚麼婚姻多神聖的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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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很單純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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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選擇進入婚姻的法律關係,就應該接受這個法律關係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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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邊享受婚姻制度帶來的法律效果或社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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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邊在出事的時候說我不想被這些規則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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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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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在挑對自己有利的部分來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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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當年宣告通姦罪刑事責任違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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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個被提到的替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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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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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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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退場的前提之一,是讓民事責任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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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連民事救濟都被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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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制度先把刑事責任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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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把民事責任一起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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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只剩一句說這是私人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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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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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婚姻從來就不只是私人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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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一個被法律制度化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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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選擇不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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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旦走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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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能要求規則只在你高興的時候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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