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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達比扣留男與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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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新聞提到阿布達比轉機男子遭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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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妻子對外要求政府無償負擔費用與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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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時就說這件事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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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如果真的用「無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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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特定當事人無償負擔食宿、律師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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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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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是不能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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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不能選擇性免費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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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可能是健保、法扶律師用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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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產生一種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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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事情夠慘、聲量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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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就「應該」免費接手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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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世界不是這樣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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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錢不是抽象的國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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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有來源、有責任、有審計的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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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錢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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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債務就突然不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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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邏輯只存在於嘴砲裡,不存在於制度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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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是善行嗎?通常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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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會孳生巨嬰和莫名優越感的免費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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