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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未親自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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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的負責A藥師,她在懷孕期間,為了維持藥局營運,讓另一位B藥師「登錄」在該藥局

然而,這位B藥師實際上在藥廠上班,從未在藥局調劑過半顆藥

但在長達十個月的時間裡,A藥師卻以B藥師的名義,向健保署申報了將近四千筆、金額高達二十三萬餘元的藥事服務費

東窗事發後,檢察官以詐欺取財與偽造文書罪,給予兩人緩起訴並各罰十萬元

健保署則祭出重拳,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對A藥師處以不實申報金額十倍的行政罰鍰
A藥師在法庭上喊冤,試圖將責任推給電腦系統

她辯稱因為懷孕生產無法親自調劑,原本確實想請B藥師幫忙,所以請工程師在申報系統中新增了B醫師的名字

後來B藥師太忙沒來,她自己(或同為藥師的丈夫)親自調劑,卻因為不熟悉電腦系統操作,不知道怎麼刪除設定,才導致一直用B藥師的名義申報

她強調自己沒有圖利意圖,頂多是過失,被告直接重罰十倍違反了比例原則

法官對這種「不諳電腦」的說詞毫不買單

身為藥局負責人,長達十個月、近四千筆的申報作業,怎麼可能一時失察?

如果不會改系統,這十個月內大可找工程師來處理,而不是將錯就錯

法院進一步指出,A藥師作為與健保署簽約的負責人,負有防阻不實申報發生的法律義務。她明知B醫師根本沒來上班,卻任由系統以其名義不斷申報,這種消極容任在法律上就構成間接故意,完全符合健保法中「以不正當行為申報醫療費用」的處罰要件。

至於十倍罰鍰是否過重?法院認為,健保署依據注意事項的內部裁量基準,針對申報點數超過五萬點的案件處以十倍罰鍰,是為了維持裁罰的一致性

考量A藥師的行為不僅損害健保資源,更破壞了藥師親自調劑的公衛防線,十倍重罰並無裁量怠惰或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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