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不用返還全部健保給付,但仍須返還自己實際取得的借牌利益
長期居住美國的醫師A,以每月3萬2千元將醫師執照出租給沒有醫師資格的B。
B取得執照後,冒用醫師名義開設診所、申請健保特約,並親自替病患診療及申報健保費用。兩年多期間,健保局共支付1千萬餘元,追扣後仍有590萬餘元未返還。
健保局主張正因醫師違法出租執照,才使B得以冒名開業並詐領健保費,因此醫師應返還全部590萬餘元。
醫師則辯稱自己只出租執照,不知道B冒用名義申請健保特約;所有健保費均匯入B開設的診所帳戶,自己從未取得或使用。
法院認定B確實自行填寫申請資料、偽刻醫師印章,也未告知醫師會將其登記為負責醫師,因此無法證明兩人共同謀議詐領健保費。
但醫師明知執照不得出租,仍為收取租金將執照交給無照者使用,至少具有過失。
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應以受領人實際取得的利益為限,而不是以對方遭受的全部損失計算。
真正取得健保費的是B,醫師實際獲得的利益只有兩年多的借牌費,共105萬6千元。因此,法院僅判醫師返還105萬6千元。
不當得利不是損害賠償。造成多少損害,與自己實際取得多少利益,是兩個不同問題。
B取得執照後,冒用醫師名義開設診所、申請健保特約,並親自替病患診療及申報健保費用。兩年多期間,健保局共支付1千萬餘元,追扣後仍有590萬餘元未返還。
健保局主張正因醫師違法出租執照,才使B得以冒名開業並詐領健保費,因此醫師應返還全部590萬餘元。
醫師則辯稱自己只出租執照,不知道B冒用名義申請健保特約;所有健保費均匯入B開設的診所帳戶,自己從未取得或使用。
法院認定B確實自行填寫申請資料、偽刻醫師印章,也未告知醫師會將其登記為負責醫師,因此無法證明兩人共同謀議詐領健保費。
但醫師明知執照不得出租,仍為收取租金將執照交給無照者使用,至少具有過失。
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應以受領人實際取得的利益為限,而不是以對方遭受的全部損失計算。
真正取得健保費的是B,醫師實際獲得的利益只有兩年多的借牌費,共105萬6千元。因此,法院僅判醫師返還105萬6千元。
不當得利不是損害賠償。造成多少損害,與自己實際取得多少利益,是兩個不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