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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業者涉嫌侵害音樂著作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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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業者涉嫌侵害音樂著作權的案件

檢察官指控被告經營的「星光大道KTV」內建點唱機收錄了未經授權的歌曲,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的擅自公開演出罪

判決的核心在於區分「預備行為」與「實行犯罪」

雖然告訴人蒐證人員確實能在店內點播到爭議歌曲,但該點播行為是出於蒐證目的,事前已獲權利人授權,屬於「合法利用」,無法據此認定該次演唱侵害了著作權

檢察官主張該店規模大、歌曲熱門,必然有其他消費者點播,但這僅屬於推論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事實必須有證據

檢察官無法舉證除蒐證人員外,究竟有哪位消費者實際點唱了這些歌曲,導致音樂內容被公開演出

法院強調不能僅因系統內收錄歌曲,就直接推定必有他人點唱,這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

公開演出罪要求客觀上確實有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行為 

如果沒有證據顯示這些歌曲在蒐證以外的時間被公眾點播演唱,那麼即便KTV設備內存有這些檔案,頂多只是處於「可被點播」的預備狀態,而著作權法並未處罰預備犯或過失犯

雖然法院判決無罪,保護了業者不因系統內存檔即直接入罪,但法院同時確認了設置電腦伴唱機供消費者點歌,即構成公開演出

這意味著,只要有任何一位真實顧客點播了未經授權的歌曲,業者即刻面臨侵權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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