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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欠繳要連同利害關係人做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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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因為要保人失聯欠繳,是只要通知契約上的要保人就好,還是連同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利害關係人通通都要寄發催繳通知?

被保險人X的母親Y,於89年以X為被保險人,向國泰人壽投保壽險及防癌、住院等一堆附約,並同意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保費

幾年後,Y突然未再繳費,保險公司便依約啟動自動墊繳

到了103年,保價金終於扣到連一天的保費都不夠墊,公司隨即寄發催繳通知,因逾期仍未繳納,保單依法停效、並於2年後正式終止

104年,X因車禍重傷住院一年,向保險公司索賠84萬元的醫療險保險金

保險公司拒賠,認為保單早就因為欠費而停效終止,公司不負理賠義務

最高法院同意保險公司的抗辯,認為催繳保費的法定對象「只有要保人」

保險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得清清楚楚,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費義務之人

契約的權利義務只有向保險人申請訂立契約的要保人,才背負著付錢的法定義務

至於法規雖然允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等利害關係人可以代繳,那是任意的代償行為

保險公司對這些利害關係人沒有保費給付請求權,哪來主動送達催繳通知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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