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 > 刑事案件 > 國立大學教授挪用研究經費

案例Cases

國立大學教授挪用研究經費

分享到
台大教授A利用研究經費挪作私人金庫,於執行多項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期間,夥同研究助理B、D公司負責人C等人發動跨國級的詐領經費計畫

A指示B蒐集學生及助理親友共10人之基本資料充當人頭助理,連續製作不實的出勤簽到表與工作費印領清冊,向臺灣大學及交通大學涉嫌詐領高達347萬人事費,相關款項最終通通流回A手中挪作個人社交餐敘

A又與C共謀,在毫無交易實質的情況下,由D公司開立品名為資料處理費的虛假發票與估價單,向台大會計室使核銷計畫業務費,C扣除8%稅款後將餘額轉交A,再度詐得44萬的公帑

A與不具教職身分的外部廠商及助理共謀,其帳戶更出現大量與教職收入顯不相符之數百萬元現金

被告主張自己雖主導全案,但不具備商業會計法所要求的商業負責人身分

法院說明A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本無成立商會法犯罪之餘地

但A立於主導地位,指示C開立虛假發票相互利用,以達成犯罪目的

依據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成立之罪,與有身分之人共同實行者,仍以正犯論

因此A、B與C三人在此部分具有犯意聯絡,依商業會計法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共同正犯處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