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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記被輾轉讓與、不實債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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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A以名下57筆土地,虛擬設定了擔保債權總額高達4億700萬元的普通抵押權予B公司,但雙方私底下根本沒有任何金錢借貸關係

這筆不實的抵押債權隨後遭法院核發執行移轉命令移轉予C公司,C公司再將其中6000萬元與從屬抵押權輾轉讓與D

債權人發現4億抵押權致他聲請拍賣土地無實益,提起訴訟要求塗銷

最高法院認為不動產善意取得,限定在不動產物權的變動

債權因為沒有有形的物理外觀,不允許善意取得;且民法第294條保護善意第三人之規定,僅針對當事人禁止讓與的特約而設,如果主債權從一開始就不存在,縱使經過無數次轉手,不存在的幽靈債權也不會變成存在

抵押權的是為了優先受償所擔保之主債權而存在的從屬物權

土地登記簿上的抵押權登記,不足以作為主債權確實存在的公示方法

既然A與原始B公司間借貸關係為零,主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也就沒有依附對象

法院核發的移轉命令只是債權讓與,目的在於終結執行程序,法院沒有把不存在之債權變成存在的魔法

C公司無法因執行命令取得不存在的債權,後手的D等人自然也無從受讓,抵押權登記依法必須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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