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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自拍隱私裸照交換虛擬寶物不成立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之施用詐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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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被控施用詐術,使未成年少女A女拍攝身體隱私部位之裸照

法院認為第3項將詐術與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等方法並列,法定刑遠重於第2項之引誘、協助

因此詐術必須達到足以妨害、壓抑A女之意思自由及性自主決定權之違反意願程度

如果是以鬼怪等非現實人力支配的恐嚇性質詐術,使A女心理陷於被強制之陰影而只能屈從,才能符合

但行為人施以非恐嚇性質之詐術(如空口答應給寶物),A女雖然對獲取對價、目的受到欺瞞,但對於「自拍裸照會使身體隱私法益受侵害」這件事並沒有誤認,只是動機錯誤

A女的性自主決定權並未受到壓抑,同意依然有效,不符合第3項違反意願要件

A女說「我很想要這個虛擬寶物」才同意拍照交換,且上傳裸照似刻意未拍到臉部

足以證明A女清楚照片之性質與外流風險,對其身體隱私法益之可能受侵害並無誤認

X既未施以恐嚇性詐術,A女是出於交換寶物之動機而為決定

動機錯誤與強制不同,利誘欺瞞未達到壓抑自由程度,不符合本條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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