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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反告對方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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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明知自己同意以房地辦理二胎抵押,借款1500萬元,還親自交付印鑑證明,簽署抵押權、預告登記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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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也確實交給了合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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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雙方發生糾紛,他卻反過來告B偽造文書、詐欺、侵占、背信,聲稱自己根本不知道這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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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一個有碩士學歷、擔任建設公司負責人、從事土地開發10年的人,不太可能在1500萬元的交易裡,連自己簽了什麼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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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這是明知事實存在,仍把合法同意過的交易,重新包裝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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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他誣告罪,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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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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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權利不是讓人把商業糾紛改寫成刑事案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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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明知真相,卻仍試圖讓別人坐牢,那就不是維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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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拿司法當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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