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雖叫醫師委任契約,法院仍依實際從屬關係認定為僱傭
腎臟科醫師與醫療公司簽訂10年期醫師委任契約,受派至醫院血液透析中心擔任負責醫師,每月基本薪資45萬元。
契約名稱雖是「委任」,但醫師有固定工時、休假制度,須配合公司臨時任務、遵守員工規則,並受指派至特定醫院看診;在外兼職受到限制,另負有保密、競業禁止、急診處理及病患家訪義務。
醫師按月領取固定報酬,不承擔中心盈虧,也無權參與公司經營決策。
因此,高院依勞務、組織及經濟從屬性,認定雙方實質上是僱傭關係,公司不能因契約寫著委任,就主張可隨時終止。
但最高法院認為,醫師是否長期讓護理人員自行抄寫醫囑、蓋用印章,而未親自診察,仍須進一步調查;若確有重大違約,公司可能有權終止契約。
誰決定工作時間、地點與方式,誰承擔盈虧,才是區分僱傭與委任的核心。
契約名稱雖是「委任」,但醫師有固定工時、休假制度,須配合公司臨時任務、遵守員工規則,並受指派至特定醫院看診;在外兼職受到限制,另負有保密、競業禁止、急診處理及病患家訪義務。
醫師按月領取固定報酬,不承擔中心盈虧,也無權參與公司經營決策。
因此,高院依勞務、組織及經濟從屬性,認定雙方實質上是僱傭關係,公司不能因契約寫著委任,就主張可隨時終止。
但最高法院認為,醫師是否長期讓護理人員自行抄寫醫囑、蓋用印章,而未親自診察,仍須進一步調查;若確有重大違約,公司可能有權終止契約。
誰決定工作時間、地點與方式,誰承擔盈虧,才是區分僱傭與委任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