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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誰是負責人,刑事責任就只會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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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負責人把公司存摺、支票本、大小章、發票本,全部交給另一個人使用。

他可以用公司名義投標、開發票、找技師、僱員工、付薪水,甚至連公司地址都改到自己太太提供的房子。

結果出事後,他說自己只是工地主任,只是借牌,沒有真的經營公司。

翻成白話就是:好處是我拿的,權力是我用的,但責任請找登記名義人。

問題是法律看的是誰真正握著方向盤,不是行照上寫誰的名字。

公司法早就規定,沒有董事頭銜,卻實際控制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的人,一樣可能要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更麻煩的是他還用公司名義開出多張沒有實際交易,或金額明顯浮報的發票。

幾十萬、幾百萬元的工程,拿不出合約、驗收紀錄、付款證明,只剩幾張對不起來的估價單。

你跟法院說交易真的存在,法院只會問一句:證據呢?

最後,被告被認定是實際負責人,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借公司、借牌、借印章。

登記只是外觀,控制才是責任真正開始的地方。

借的時候覺得自己很聰明,出事時才發現,法律連責任也一起借給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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