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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以牛奶針治療非核准的適應症就代表醫師有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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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醫師把Propofol牛奶針拿來治療失眠、毒品戒斷,最後造成3人死亡。

法院先區分兩件事:

第一,適應症外使用(off-label use)不當然等於犯罪。醫師仍可能基於專業判斷,在有醫學依據、符合正當醫療目的下使用未核准適應症的藥物。

不過拿 Propofol 治療毒品戒斷、失眠並非核准適應症,而且醫師採取這種混合用藥方法,是受毒癮患者建議後自行採用,不具有充分醫藥學理依據。

第二,即使把它當成醫療行為,也違反醫療常規。

本案的問題是Propofol屬於短效全身麻醉劑,可能造成呼吸抑制、低血壓,仿單要求持續監測心肺功能,並備妥人工換氣及復甦設備。面對有毒品成癮史的病人,卻未完整評估病史、併用藥物及風險,也未持續監測,甚至讓病人在缺乏急救設備的休息室自行或由他人施打。

因此法院認定的刑責基礎,是違反正當醫療目的+違反醫療常規+過失與3人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非off-label=犯罪。

適應症是重要風險訊號,不過並非刑事責任的自動開關。真正追問的是這個用藥有沒有醫療正當性、風險有沒有被合理控制,以及疏失是否真的造成死傷。

法醫鑑定也認為3名死者雖然都還有其他毒品、藥物或疾病因素,但主要死亡原因仍然是 Propofol 達到中毒/致死濃度;其他因素屬於加成或影響因素,而不是主要死亡原因。

臺中高分院112年度重醫上更一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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