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照著醫療常規治療,病人卻受到傷害,法院就不能認定過失嗎?
醫療常規不是判斷過失的唯一答案。處於相同條件的善良管理醫師,能否預見危險、採取合理措施避免傷害。
美國法有一個漢德公式:預防成本B、損害機率P、損害程度L。當預期損害P乘以L大於預防成本B,未採取措施可能構成過失。
例如美國青光眼案,40歲以下罹病機率不到25萬分之一,法院仍因失明後果嚴重、眼壓檢查便宜,認為醫師應該檢查。
但吳志正教授提出質疑,當年的眼壓檢查需要接觸角膜,可能造成感染。若要替數十萬人檢查才能發現少數病患,不能只算檢查費,還得計入其他受檢者承擔的風險。
臺灣也曾有維他命注射過敏致死案,法院討論注射前皮膚測試義務。若要求每種藥物成分都先測試,可能延誤真正必要的治療,這也是預防成本。
醫療決策與實際操作應分開看,病歷未必記載操作失誤,鑑定未必能發現。
醫療過失不是事後看到悲劇,就要求醫師當初把所有檢查做完。醫療常規有參考價值,卻不能代替個案判斷。預防的代價、危險的機率與傷害的程度,都必須放回診療當時衡量。
吳志正,變動中之民事醫療過失判定基準
美國法有一個漢德公式:預防成本B、損害機率P、損害程度L。當預期損害P乘以L大於預防成本B,未採取措施可能構成過失。
例如美國青光眼案,40歲以下罹病機率不到25萬分之一,法院仍因失明後果嚴重、眼壓檢查便宜,認為醫師應該檢查。
但吳志正教授提出質疑,當年的眼壓檢查需要接觸角膜,可能造成感染。若要替數十萬人檢查才能發現少數病患,不能只算檢查費,還得計入其他受檢者承擔的風險。
臺灣也曾有維他命注射過敏致死案,法院討論注射前皮膚測試義務。若要求每種藥物成分都先測試,可能延誤真正必要的治療,這也是預防成本。
醫療決策與實際操作應分開看,病歷未必記載操作失誤,鑑定未必能發現。
醫療過失不是事後看到悲劇,就要求醫師當初把所有檢查做完。醫療常規有參考價值,卻不能代替個案判斷。預防的代價、危險的機率與傷害的程度,都必須放回診療當時衡量。
吳志正,變動中之民事醫療過失判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