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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刀是來處理疼痛,結果術後被告知要跟體內異物和平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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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後體內留下白色圓柱體。

一審看到X光異物、陪診親屬證詞及診間錄音,認定醫師把手術導管留在病人脊椎內,而且不是正常醫療常規。因病人若要確實證明,可能得冒險再開一次刀,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減輕舉證責任,判醫師與醫院連帶賠149萬3408元。

到了二審醫師成功證明留在病人體內的不是導管,是骨水泥。以為官司可以下班了?

法院接著問那它為什麼留在那裡?

法院依補充鑑定、MRI及CT認定手術導管是金屬,影像中的異物沒有金屬干擾,應是骨水泥。而且不是一般不可避免的滲漏,而是骨水泥還留在導管內,未掌握濃稠度、溫度及凝固時間,沒有及時抽出,導致骨水泥凝固後遺留體內。

所以核心是異物遺留的形成過程逾越合理醫療裁量。不同的是一審認定斷管,二審改認導管內骨水泥凝固。二審將低賠償為108萬2575元,差額主要是不能工作只證明三個月。

異物換了名字,法院還是要查它怎麼留下來,以及過程是否超過合理臨床裁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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