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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復健時骨折,醫師沒有事先安排骨質密度檢查,就有醫療過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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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約30歲,曾因舊傷接受肘關節手術,術後復健時竟發生尺骨骨折。隔天檢查才發現,骨質密度相當於80歲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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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病人年輕、沒有典型骨鬆危險因子,術前影像也無法確認骨質疏鬆,因此醫師未安排骨密度檢查,不構成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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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復健師就不同了。法院指出術後僅七天便開始復健,治療師反覆施以牽張動作,未充分考慮組織癒合時間及患者活動受限情況,也未選擇較低風險的操作方式,因而認定復健師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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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判復健師與醫院連帶賠償50萬7940元,醫院另因醫療契約不完全給付賠償3萬1663元。醫師及復健科主任則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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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醫上更(一)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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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傷害需要多少成本?一旦發生,損害有多嚴重?在治療當時,發生機率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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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的漢德公式就是拿預防成本與損害機率、損害嚴重程度相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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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要看事前風險是否可預見,以及是否存在合理、可行且更安全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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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聰富,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199-204、264-2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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