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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診所由公司實際經營,為什麼稅還是算在負責醫師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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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醫美集團經營模式公司出資成立診所、提供設備與客源,掌握人事、財務及日常經營,再找醫師登記為診所負責人,每月支付固定掛牌費。

醫師主張自己只是掛名,真正出資、經營、拿走利益的是公司,依實質課稅原則,診所所得應該歸公司。

法院認為不行。

理由是醫師不是完全不知情的借名人,而是依契約自願擔任法定負責人、配合診所設立及主管機關管理,並且契約本身就約定診所產生的綜所稅由醫師申報,再由經營公司補貼或負擔差額。

因此實際經營公司不當然等於稅法上的所得人。只要這種契約安排本身沒有藉私法形式規避租稅、造成國家稅收損失,法院認為沒有必要用實質課稅原則,把診所執行業務所得改歸公司。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58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36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0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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