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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被查到漏開發票,拿零散發票、收據說其實有成本就能把補稅推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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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營利事業不是丟一疊資料給國稅局,就算完成協力義務。

本案餐廳100、101年間,被查出漏報營業收入合計3674萬餘元。法院認為檢舉人提出的營收報表、POS資料,可以和公司農會帳戶金流逐日勾稽,足以認定實際營收。公司後來提出的零散發票、收據,卻欠缺金流、傳票、帳冊等完整審計軌跡,無法互相核對,不能推翻原先認定。

所得稅法第83條要求企業提示完整帳簿文據。若只提供總分類帳、日記帳,卻沒有原始憑證、成本表等資料,仍可能被認為沒有履行協力義務,國稅局即可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推計所得。

本案因此以中式餐館同業淨利率16%核算,100年度補稅97萬餘元、罰67萬餘元。101年度補稅68萬餘元、罰32萬餘元。另就未分配盈餘補稅及罰鍰各16萬餘元。

公司另主張其他餐廳是子公司,由總部統收統支,但法院認為各營利事業是獨立納稅及會計主體,不能拿別家公司的帳來補自己的帳。

稅務是帳、證、金流要能完整勾稽,有單據也未必算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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