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 > 保險議題 > 投保時隱瞞病史,事後發生的疾病「不完全一樣」,保險公司不能解約嗎?

案例Cases

投保時隱瞞病史,事後發生的疾病「不完全一樣」,保險公司不能解約嗎?

分享到
保戶投保醫療險時,在「過去5年曾否住院7日以上」及腎臟炎、精神疾病、類風濕性關節炎、紅斑性狼瘡等詢問欄位均勾「否」。但法院查出她投保前曾多次因血管性水腫住院,其中數次超過7日,也曾因慢性腎病、腎臟炎、焦慮症、自體免疫相關疾病接受診療。
​
投保半年後,她因自體免疫疾病、血管炎及血管性水腫等住院,申請65萬餘元保險金,保險公司則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
保戶主張就算以前病史沒有告知,也要證明與這次疾病有因果關係。
​
最高法院仍判保險公司勝訴,並特別指出第64條第2項但書的「關聯性」,不能只用醫學上的直接因果關係判斷,還要考量保險制度的對價平衡、最大善意及誠信原則。否則刻意隱瞞原本可能被拒保、加費或除外的病史,事後只要發生另一疾病就可以領保險金,反而鼓勵隱瞞。
​
保戶請求確認契約存在及給付保險金均遭駁回而確定。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60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