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驗屍體證明書從「自殺」改成「不詳」,保險官司就能翻案嗎?
死者墜樓後,檢察官原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亡方式為「自殺」,家屬因此在保險金訴訟敗訴。多年後,地檢署重新核發證明書,把死亡方式改成「不詳」,家屬主張原判決基礎已遭變更,聲請再審。
法院仍駁回。
首先,相驗屍體證明書主要功能,是證明屍體經檢驗、可交由家屬殯葬。上面記載自殺、意外、他殺或不詳,不會直接使死者或繼承人的權利義務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因此並不是行政處分,不能直接套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
再來,原本保險判決也不是只看自殺兩個字。法院當時另外審酌現場高度、墜落距離、法醫動力學分析所認定的助跳現象、死者精神就醫紀錄,以及墜樓前與朋友談到失戀、絕望等證據,自行認定並非意外墜落。
因此,即使後來相驗屍體證明書從「自殺」改成「不詳」,也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的基礎。
官方文件後來被改掉,不代表以它為證據之一的民事確定判決就能當然再審。
法院仍駁回。
首先,相驗屍體證明書主要功能,是證明屍體經檢驗、可交由家屬殯葬。上面記載自殺、意外、他殺或不詳,不會直接使死者或繼承人的權利義務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因此並不是行政處分,不能直接套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
再來,原本保險判決也不是只看自殺兩個字。法院當時另外審酌現場高度、墜落距離、法醫動力學分析所認定的助跳現象、死者精神就醫紀錄,以及墜樓前與朋友談到失戀、絕望等證據,自行認定並非意外墜落。
因此,即使後來相驗屍體證明書從「自殺」改成「不詳」,也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的基礎。
官方文件後來被改掉,不代表以它為證據之一的民事確定判決就能當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