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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了重大法遵問題,董事長可以說「下面有法遵單位,我不知道」就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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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行因紐約分行遭美國DFS裁罰1.8億美元,再被金管會裁罰1000萬元,之後向前董事長、總經理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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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董事長依法令及公司治理規範,對公司內控、內稽、法遵制度,包括海外分行的制度建置、落實、監督及缺失改善,負有一定監督責任,不能只因公司已有法遵單位、採分層負責,就當然認定自己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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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高法院指出有義務,不等於已經證明違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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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總經理、法遵長及各部門主管到底怎麼分工?蔡友才實際知道哪些問題?有沒有督促改善?這些都要看完整Email、簽呈、會議紀錄及顧問往來資料,不能只看公司挑出來的部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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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義務,也還要證明因此被罰這麼多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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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主張DFS金檢後如果積極改善,本來可能減輕甚至免除裁罰,並提出美國法規、律師意見及其他銀行案例。二審卻沒有完整處理,就認定部分後續行為與1.8億美元罰款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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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判斷法則不是一句免責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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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保護經營決策,前提仍是先查清楚,決策者取得了什麼資訊、做了哪些監督,以及面對重大法遵風險時到底有沒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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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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