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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P一定不是必要醫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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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車禍後受有右膝挫擦傷,後續MRI發現右膝骨折及韌帶損傷,另經診所診斷有創傷性關節病變、後外側不穩定症候群及腓神經損傷,接受PRP治療,費用2萬9800元。保險公司主張,事故當天X光沒有發現骨折,而且PRP主要用在退化性或肌腱、韌帶病變,未必與車禍有關,也沒有治療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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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先認定傷勢與車禍有關。雖然急診X光最初沒有看到骨折,但兩天後回骨科即懷疑骨折及韌帶損傷,後續MRI也證實,因此時間上足以認定是同一次事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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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關鍵的是PRP必要性。瑞生診所診斷證明明確記載建議使用自費性醫材治療(PRP自體血小板再生因子治療)。法院認為這是醫師依專業判斷所提出的治療建議;即使馬偕醫師選擇的是手術治療,也只是不同醫師間治療方式不同,法院不應因此直接否定PRP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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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判保險公司應給付2萬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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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院要求以客觀醫療常規證明必要性,這件則更尊重主治醫師的個別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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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114年度士保險小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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